2022-09-06今日SH600518股票最新净值和交易情况

2022-09-06 12:57:46 首页 > 上交所股票

金犇犇666:

  st康美 怎么样ST康美(SH600518)

爱问2008:

  //@基尔查理泰森:万年不涨的ST康美可能要有动作了,严重造假的风波终于慢慢平息了,国资委的救场必定不止于此,大南药的构建给康美留了一块拼图,新的动作应该不会等待太长时间,可以配置部分仓位博一个乌鸡变凤凰!

呼啸赋诗:

  ST康美(SH600518)

  相对论谬误在逻辑前提。

  前提一所有地方v=s/t;前提二所有参考系平权,光速恒定,不以参考系的选择而改变。

  若定义光速为光在真空中的速度,光速的参考系是限定为真空的,光速恒定不变。

  若光的参考系不限定,不同参考系光速就会不同。如:以真空为参考系时,光速为c;以光自身为参考系时,光速是零。又如:一束光从远方传来,奔向光线的人会比待在原地的人更早看到光,请问光速相同吗?所以,要光速不变,参考系不能变;参考系变,光速变。

理性滚雪球:

  ST康美(SH600518)那个闲人说,把一切都弄明白了再去投资,怎么可能呢?那雪球99%的球友都得离开,只剩下几个大V自己玩吧。

努力加油致富哥:

  *ST大通(SZ000038) 之前有个康美药业,也是作假,最后业绩再也没有起来。股价也没有起来。而大通,也是作假,最后股价还能起来吗?

ST康美(SH600518):

  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网页链接

ST康美(SH600518):

  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网页链接

爱问2008:

  本周无操作,满仓中药,持股待涨!云南白药白云山st康美!坚定看好中医药的未来!

企业上市:

20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公司 2021 年度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等规定向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因公司员工财务数据填列差错,公司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文件中关于公司出具的《说明》错误引用了审计报告的数据,导致填列数据存在前后不一致且差异较大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未通过 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科学技术局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回复》,

报告期IPO事项两次更换保荐人!

  1、更换广发证券的原因

  公司与广发证券于2019年1月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申请辅导备案,拟于2019年申报上市。

2019

  2、更换华泰联合证券的原因

  2019 年 12 月,公司终止与广发证券的合作之后,仍计划继续推进 IPO 上市工作。经过沟通协商,公司选定华泰联合证券作为 IPO 上市的保荐机构,于 2020年 5 月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备案。

。2020 年 7 月,预计无法按原申报计划完成申报,双方遂将申报基准日变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重新制定了申报计划。截至 2020年 10 月,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 IPO 的相关申报材料尚未制作完成,未启动其内核流程,公司预计难以按照前期制定的申报计划推进。

  双方合作之初申报计划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作为 IPO 申报基准日并最迟于2020 年 9 月 30 日完成 IPO 申报

  综上,由于两次变更申报基准日,且均未能按照计划在相关节点完成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与公司对具体上市计划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2020 年 12 月,公司决定与华泰联合证券结束业务合作关系。

20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审〔2022〕448 号

  关于终止对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2 年 8 月 31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1 日

  抄送:国泰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9月1日印发

  中文名称: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11 月 2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8 月 3 日

  注册资本:28,095.2622 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忠建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 号-22 号 8 幢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忠建

  行业分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2016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速度信息”,证券代码为“870022”。2018 年 8 月13 日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

  公司是时空大数据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运用3S 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政府、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时空大数据采集、处理、承载、分析、应用等全链条服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时空数据服务、软件销售与开发服务和智慧产业集成服务三类。

  1、时空数据服务

  公司基于自主研发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为不同行业和业务领域提供多源时空大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服务,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数据分析应用服务。

  2、软件销售与开发服务

  公司基于自主研发的 Speed 时空大数据平台,根据政府、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特定业务需求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同时公司也为客户提供自研软件产品。

  3、智慧产业集成服务

  公司基于自主研发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Speed时空大数据平台,结合物联网集成技术、时空数据安全技术等,为政府、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智慧产业集成服务。

  公司经营模式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四)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二)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地位

  根据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报告(2021)》,截至 2021 年 6 月末,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数量 15.2 万家,市场集中度偏低。但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地理信息行业时空大数据采集、处理、承载、分析及应用的高速发展,相应对行业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要求越来越高,未来将使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

  公司是国家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具有国家甲级测绘资质(覆盖摄影测量与遥感、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业务领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多项业务领域)以及军工承制、保密等相关业务资质,是江苏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有“院士工作站”、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公司自主研发的“地名地址信息获取、管理与服务关键技术及应用技术”获得 2020 年度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获得 2021 年度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智慧翠亨时空数据中心及应用建设项目”获得 2021年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创新应用大赛“智尊奖”。公司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及较强的竞争力。

  根据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公布的 2021 年度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企业排名,在与公司业务类似的企业中,公司排名前列,在民政民生领域、应急管理等业务领域,公司市场占有率较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徐忠建一直为速度时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忠建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21322198310******,198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与法国国立路桥学校(ENPC)、法国国立民用航空学校(ENAC)中外合作航空管理硕士,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兼职副书记,中共南京市党代表,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 333 高层次人才,江苏省科技企业家,江苏省青年双创英才,江苏省领军型新生代企业家,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2006 年 7 月加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大区公司;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1 月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财务资产部任职;2007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历任速度有限总经理、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因IPO企业员工财务数据填列差错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 2021 年度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等规定向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因公司员工财务数据填列差错,公司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文件中关于公司出具的《说明》错误引用了审计报告的数据,导致填列数据存在前后不一致且差异较大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未通过 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科学技术局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回复》,

  (2)公司满足 2021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等规定,公司均满足相关指标(以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情况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 年 11 月 7 日,速度时空控股子公司智绘星图、速度软件均已获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公司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表现优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预计公司申请并通过 2022 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在知悉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后,公司立即组织内部申报工作小组进行严格自查,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未通过原因。公司已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作为 2022 年度重点工作事项予以推进,并计划于 2022 年度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同时严格把关申请材料质量,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保证后续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公司未通过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因员工工作失误导致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错误引用审计报告数据所致,公司客观上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若公司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申请条件,后续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障碍。

由于公司未通过 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1 年需按照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 年度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财务风险”之“(五)税收优惠不能持续享受的风险”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2021 年度,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虽然公司将持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不排除未来公司无法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问题 3 关于新三板挂牌及更换保荐人

  根据申报材料:

  (1)2016 年 12 月,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速度信息”,2018 年 8 月公司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挂牌期间,公司于 2017 年两次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引入一带一路基金、睿泰贰号等投资者。

  申报材料显示,一带一路基金、睿泰贰号等投资者入股时约定了对赌安排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2)除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保荐人国泰君安外,公司曾先后于 2019 年 1月、2020 年 5 月与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分别于 2019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签订终止协议。其中,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终止合作的原因“主要是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上市整体计划安排等因素,经双方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合作”。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障碍;新三板终止挂牌时是否有异议股东情况,如有,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

  (2)发行人在挂牌期间融资所得资金的运用情况及合规性,与一带一路基金、睿泰贰号等投资者存在对赌安排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关事项是否存在处罚风险;若相关事项在挂牌期间未曾信息披露,如何保证公司本次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对赌安排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3)发行人 2019 年以来就 IPO 事项两次更换保荐人的实际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构成发行上市障碍或者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

  请保荐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说明对更换保荐人事项的核查情况及依据充分性。

  回复:

  :

  1、更换广发证券的原因

  公司与广发证券于2019年1月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申请辅导备案,拟于2019年申报上市。

2019

  2、更换华泰联合证券的原因

  2019 年 12 月,公司终止与广发证券的合作之后,仍计划继续推进 IPO 上市工作。经过沟通协商,公司选定华泰联合证券作为 IPO 上市的保荐机构,于 2020年 5 月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备案。

。2020 年 7 月,预计无法按原申报计划完成申报,双方遂将申报基准日变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重新制定了申报计划。截至 2020年 10 月,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 IPO 的相关申报材料尚未制作完成,未启动其内核流程,公司预计难以按照前期制定的申报计划推进。

  双方合作之初申报计划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作为 IPO 申报基准日并最迟于2020 年 9 月 30 日完成 IPO 申报

  综上,由于两次变更申报基准日,且均未能按照计划在相关节点完成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与公司对具体上市计划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2020 年 12 月,公司决定与华泰联合证券结束业务合作关系。

  3、是否存在实质构成发行上市障碍或者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

  公司更换广发证券主要由于广发证券自身存在投行相关业务受限风险以及从业人员离职导致工作无法推进,与公司自身情况无关;公司变更华泰联合证券主要是由于华泰联合证券在两次变更申报基准日的前提下仍未能按照 IPO 时间安排推进工作,双方就公司具体上市计划等事项存在分歧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结束合作关系。

  综上,前述两次变更保荐机构的情形未对公司造成损害,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实质构成发行上市障碍或者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

  二、请保荐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说明对更换保荐人事项的核查情况及依据充分性

  (一)请保荐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历次公告文件,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 网页链接 ) 及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网页链接)等公开信息,了解发行人挂牌过程、挂牌期间及摘牌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新三板终止挂牌时相应三会资料,了解终止挂牌时是否存在异议股东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特殊利益安排等情形;

  (3)获取并查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发行人制度文件、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三方监管协议、账户明细等文件资料,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及合规性;

  (4)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相关主体与一带一路基金、睿泰贰号等投资者的对赌安排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情况,根据《股票发行问答(三)》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发行人对赌安排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处罚风险等;

  (5)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及现有股东提供的《关于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确认函》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主要股东,了解公司是否已在本次申请文件中完整、准确披露对赌安排等相关事项;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挂牌过程中及挂牌期间在股权交易方面以及摘牌程序均合法合规;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挂牌期间及摘牌过程中均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处罚的情形;除存在未依法将相关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协议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未及时披露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的信息披露瑕疵外,发行人挂牌期间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信息披露方面合法合规,且发行人前述信息披露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行人新三板终止挂牌时不存在异议股东情况;

  (2)发行人在挂牌期间融资所得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发行人与定向发行对象间的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要求,但相关定向发行对象实际未要求执行对赌或其他特殊权利安排,不存在实际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因未就定向发行相关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协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瑕疵而被全国股转系统或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的可能性较小,前述信息披露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资产状况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有关对赌安排等事项的信息,且披露准确、完整;

  (二)请保荐人说明对更换保荐人事项的核查情况及依据充分性

  1、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更换保荐人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相关协议;

  (2)获取并查阅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发行人辅导机构的相关备案申请材料及华泰联合证券拟定的申报时间表;

  (3)获取并查阅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康美药业、广发证券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相关公告;

  (4)通过网络检索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相关新闻、公告资料;

  (5)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检索广发证券辅导小组人员的从业公示信息;

  (6)就更换保荐人事项分别访谈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和华泰联合证券辅导小组成员、团队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具体原因;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2020 年 7 月,广发证券因康美药业造假案正式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6 个月。且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9 月,广发证券辅导小组已经先后从广发证券离职,考虑到后续上市计划和安排,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署了终止协议,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更换华泰联合证券主要是华泰联合证券在两次变更申报基准日的前提下仍未能按照 IPO 时间安排推进工作,双方对具体上市计划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与华泰联合证券结束业务合作关系,发行人更换华泰联合证券具有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 2019 年以来就 IPO 事项两次更换保荐人不存在实质构成发行上市障碍或者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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